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待遇政策的通知(2026)-医疗保险

时间:2026/4/23 15:55:4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2025版)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冀医 保字〔202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现将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待遇政策相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 、未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参保职工
医保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 医疗机构80%。慢性病病种和年度支付限额如下: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500元;2.精神分裂症3000元;3. 双相障碍3000元;4.癫痫所致精神障碍3000元;5.分裂情感障 碍3000元;6.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3000元;7.妄想性障 碍3000元;8.抑郁症3000元;9.糖尿病3000元;10.慢性肾功 能衰竭3000元;11.系统性红斑狼疮3000元;12.肝硬化3000 元;13.帕金森病3000元;14.重症肌无力3000元;15.系统性硬化症3000元;16.慢性骨髓炎3000元;17.运动神经元病3000 元;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3000元;19.肢体动脉硬化性闭塞症3000元;20.硬皮病[硬斑病]3000元;21. 白塞氏病3000 元;22.多肌炎3000元;23.布鲁氏菌病3000元;24. 自身免疫 性肝病3000元;25.肝豆状核变性3000元;26.肢慢性静脉功能 不全3000元;27.具有心脏起搏器3000元;28.颅内/外血管支 架植入术后3000元;29.脑瘫3000元;30.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3000元;31.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000元;32.EB病毒感染3000 元;33.肺间质病3000元;34.进行性肌营养不良3000元;35. 脑血管病3000元;36.风湿性多肌痛2600元;37.高血压2000 元;38.风湿性心脏病2000元;39.肺源性心脏病2000元;40.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2000 元;41.冠心病2000元;42.心 律失常2000元;43.慢性心力衰竭2000元;44.病毒性肝炎(慢 性乙型肝炎)2000元;45.慢性肾炎2000元;46.肾病综合征2000 元;47.类风湿性关节炎2000元;48.癫痫2000元;49.结核2000 元;50.股骨骨坏死2000元;51.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2000元;52.短肠综合征2000元;53.银屑病2000元;54.多发性硬化2000 元;55.动脉栓塞2000元;56.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2000元;57.干燥综合征[舍格伦]1500元;58.强直性脊柱炎1500元;59. 皮肌炎1500元;60.溃疡性结肠炎1300元;61.脊髓空洞1200 元;62.溶血性贫血1200元;63.克罗恩病1200元;64.支气管 哮喘1000元;65.烟雾病1000元;66.特应性皮炎1000元;67. 骨质疏松900元;68.大骨节病900元;69.克山病900元;70. 慢性胰腺炎800元;71.阿尔茨海默病800元;72.血管性痴呆 800元;73.心肌病800元;74.慢性胃炎600元;75.椎管狭窄 600元;76.腰椎间盘突出症600元;77.支气管扩张(症)500 元;78.痛风500元;79.青光眼500元;80.消化性溃疡500元;8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500元;82.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500元。
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 加,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
慢性丙型肝炎(原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10000元,支 付限额不与其他慢性病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90%。
二、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参保职工
在职公务员慢性病病种范围如下: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2.精神分裂症;3.双相障碍;4.癫痫 所致精神障碍;5.分裂情感障碍;6.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7.妄想性障碍;8.抑郁症;9.糖尿病;10.慢性肾功能衰竭;11. 系统性红斑狼疮;12.肝硬化;13.帕金森病;14.重症肌无力;15. 系统性硬化症;16.慢性骨髓炎;17.运动神经元病;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19.肢体动脉硬化性闭塞症;20.硬皮病[硬 斑病];21. 白塞氏病;22.多肌炎;23.布鲁氏菌病;24. 自身免 疫性肝病;25.肝豆状核变性;26.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27.具 有心脏起搏器;28.颅内/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29.脑瘫;30.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1.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2.EB病毒感染;33.肺间质病;34.进行性肌营养不良;35.脑血管病;36.风湿性 多肌痛;37.高血压;38.风湿性心脏病;39.肺源性心脏病;40.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OPD);41.  冠心病;42.心律失常;43.慢 性心力衰竭;44.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肝炎);45.慢性肾炎;46.肾病综合征;47.类风湿性关节炎;48.癫痫;49.结核;50. 股骨骨坏死;51.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52.短肠综合征;53.银 屑病;54.多发性硬化;55.动脉栓塞;56.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 症;57.干燥综合征[舍格伦];58.强直性脊柱炎;59.皮肌炎;60.溃疡性结肠炎;61.脊髓空洞;62.溶血性贫血;63.克罗恩病;64.支气管哮喘;65.烟雾病;66.特应性皮炎;67.骨质疏松;68. 大骨节病;69.克山病;70.慢性胰腺炎;71.阿尔茨海默病;72. 血管性痴呆;73.心肌病;74.慢性胃炎;75.椎管狭窄;76.腰椎 间盘突出症;77.支气管扩张(症);78.痛风;79.青光眼;80. 消化性溃疡;81.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82.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等按照《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慢性丙型肝炎(原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限额10000元,支付限额不与其他慢性病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不设起付线,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90%,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比例等相关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三、其他
2026年5月1日前已按规定提交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 备案资料未予以线上备案和已完成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 案但治疗期未结束的参保人员以及完成慢性丙型肝炎认定治疗 期未结束的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待遇;因患丙型肝炎已认定病毒性肝炎的参保人员,如重新认定慢性丙型肝炎慢性病病种,应取消原认定病种后重新认定。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及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医保字〔2020〕69号)和《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 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管理办 法>的通知》(石医保字〔2022〕30号)予以废止。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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