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时间:2021/1/14 10:00:28

转发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石医保规【2019】1号文件涉及到的生育重点新政策变化,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2)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按9%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医保关系转移前后,按相同费率缴费的,视同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1月1日前生育的按原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20年11月1日(含)后生育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50%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费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津贴。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限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将材料提交我司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待条件成熟后也可在协议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除需提供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和未就业个人承诺书。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26日起实施,各县(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原有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六、后附《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一份。 

特此通知。 

河北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二0二0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