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办理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5/9 16:14:3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272号),公布河北省202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895元。《河北省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286元。现就办理2021年度去世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及执行时间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217号)规定:

(一)2021年8月31日(含)前死亡的符合遗属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执行;

(二)2021年9月1日(含)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 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 个月。缴费年限 30 年以上的,按照 30 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 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 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支付办法

(一)待遇领取地确认。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二)职工保与城居保遗属待遇选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三)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经办流程

(一)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在职死亡人员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的,需要先到人社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抚费支付业务。

(二)申领流程。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申领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操作规范(试行)》(冀社险〔2021〕13号)有关规定试行。

在职人员死亡申领遗属待遇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申报;退休人员死亡申领遗属待遇的,可由原参保单位、所在街道或遗属申报。发放到死亡参保人员本人社保卡账户或养老金账户的,可简化申报材料,申领人提供本人及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填写《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申领表》,不再需要其他材料。发放到遗属账户的,按照上述13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办理时间。即日起开始办理2021年去世的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业务,原则上年底前办结遗属待遇计发,其中本文下发前死亡人员,11月25日前办结。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市本级有关业务科要统筹安排,及时审核参保单位、街道社区或参保人员遗属申报的业务,当天业务当天办结,确保及时计发、支付。

在市本级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办理按照《关于集中办理2021年市本级退休人员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的通知》有关安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