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申报条件:
1、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2、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报材料 :
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指定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检查诊断(鉴定)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住院(包括住院志、出院小结等)、病历,历次检查、检验的资料,必需的伤残部位像片等;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科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受理机构审查材料齐全的,在15日内作出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收费标准: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