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 您提交特殊病认定材料交由我司;
2、我司医保专员持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
业务步骤1提交资料:
1、费用票据;
2、病历资料:特殊病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如果无住院病历,经核实后提供门诊资料;
3、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
4、就医证复印件;
5、费用明细。
业务注意事项:
一、 就医管理
(一)特殊病就医实行定点诊治
认定特殊病后,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为:
1器官移植为具备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也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
2慢性肾衰竭为具备透析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
3恶性肿瘤为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协议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有肿瘤科的一级协议医疗机构;
4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为具有血液科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
5重性精神病为精神病专科协议医疗机构或具有精神病科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
(二)认定特殊病的职工应持《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支付特殊病费用范围。
二、门诊待遇
医保基金支付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
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医疗费限额65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医疗费限额55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医疗费限额4500元。住院期间使用抗排异药物和血药浓度测定并入限额标准。
再生障碍贫血的年度医疗费支付限额为3万元。
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医疗费报销
患慢性肾衰参保职工,在本人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发生的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职工患其他特殊病,在本人特种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在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但要使用社会保障卡,按医保就医程序操作,治疗终结凭《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和医疗费票据,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